公诉机关陕西省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陇县X组,无前科。2011年5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
陕西省陇县人民检察院以陇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5月18日14时10分,被告人陈XX醉酒后驾驶陕x号二轮摩托车,沿县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双杰地产售楼部门前与相对方向李某驾驶的陕x号二轮摩托车擦挂,致李某及宁某二人轻微受伤,陈XX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鉴定陈XX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4.88mg/x已达到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民事已经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X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照某、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陈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魏某玲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