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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崔某、杨某、张某乙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某X、李长青,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某X、李长青,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张某乙勋),男。

委托代理人王安运、段某某,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崔某、杨某、张某乙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060元,退还上诉人崔某、杨某4030元、退还上诉人张某乙4030元。

审判长戴玉峰

审判员郭某民

审判员杨某劏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马艺: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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