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某X、李长青,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某X、李长青,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张某乙勋),男。
委托代理人王安运、段某某,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崔某、杨某、张某乙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060元,退还上诉人崔某、杨某4030元、退还上诉人张某乙4030元。
审判长戴玉峰
审判员郭某民
审判员杨某劏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马艺: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