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某启东支公某。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X镇X路X号。
负责人孙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某启东支公某不服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2)杞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某、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事故发生地在河南省杞县X区,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有奎
审判员姬凯
审判员苏芳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