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乙,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田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赵某乙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某乙、被告田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珍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12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感情确已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田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根据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合议庭合议,总结以下争议焦点: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二、家庭财产分割问题。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2月2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由于婚后原、被告因琐事生气,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财产等情。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相互理解、尊重。生活中虽有矛盾发生,双方应以家庭和睦为重,多沟通、多谅解,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且原告没有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珍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邢晶
人民陪审员:赵某乙强
人民陪审员:张永帅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孙伟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