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邓XX,男,19XX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陈某,男,19XX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两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辉,株洲市X区芦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X区XX街X号。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XX、陈某诉被告黄XX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XX、陈某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XX、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XX、陈某撤回对被告黄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XX、陈某承担。
审判员张凌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