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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与被上诉人冯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曾用名冯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冯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长垣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垣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赵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荣军

审判员孙莉环

审判员马成林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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