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晓明,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健,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徐某甲,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徐某乙,男,汉族。
原审第三人:曹某某,男,汉族。
申请再审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徐某甲、徐某乙,原审第三人曹某某缔约过失损害赔偿纠纷,大连海事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大海商初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7月1日,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申请再审人李某某于2009年12月12日提出因需要调取其他证据,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请求法院准许。
本院认为,李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再审人李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夏妍
审判员郭丽
代理审判员刘洪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孟庭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