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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诉x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乾民初字第x号

原告x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乾县X镇xx村X组,农民。身份证号码:(略)xxxx。

被告xxx,又名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乾县X镇xx村X组,农民。身份证号码:(略)xxxx。

委托代理人xxx,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诉x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查,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与2010年01月25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前被告给付原告财礼x元。婚后被告在原告父亲处借款4300元。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有:被子五床、床单四条、木箱一个(带锁)、衣服架子一个、脸盆架子一个,现存于被告家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xxx要求离婚,被告xxx同意。

二、原告xxx的婚前个人财产被子五床、床单四条、木箱一个(带锁)、衣服架子一个、脸盆架子一个由原告带走。

三、原告xxx返还被告xxx财礼6300元。

四、夫妻共同债务4300元(欠原告父亲),原、被告各承担2150元。

诉讼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力

审判员王颖代理审判员康亚妮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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