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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xx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云阳县X镇。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7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xx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董x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董xx电话邀约范xx(另案处理),范xx邀约何xx(另案处理)到县城偷东西,三人到新县X镇)后,由董xx驾驶租来的小轿车,带着剪子、钳某、防割手套等工具,来到云阳县X组中驰建筑劳务公司沥青搅拌厂,由何xx、范xx望风,董xx到沥青搅拌厂内盗窃金城牌x+2型铜芯电缆7.15米,三人将其剥皮抽取其铜芯,于5月2日凌晨2时许返回新县城时,在加气站被云阳县公安局交巡警查获。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4087元。

2011年7月27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董xx和袁x驾驶渝x现代牌轿车,经过云阳县X村崔敬荣的工地时,袁建提议去偷点钢材卖钱,董xx欣然答应。尔后,两人趁工地上无人之机,将8个36#工字钢、150米天虹牌铝芯线搬上车盗走,当日董xx以240元的价格卖给云安镇废品收购站老板谢xx,所得赃款全部被董xx和袁x挥霍。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65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户口信息、作案工具照片、被盗线缆资料,被告人董xx的供述,失主崔xx的陈述,证人罗某、高某、谢xx的证言,同案何xx、范xx的证实,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董xx原犯盗窃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董xx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8日起至2013年3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李继平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牟春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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