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针织厂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张某乙,组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梁、史某某,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霍新丽,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乡市针织厂破产管理人因与被上诉人周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0)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0)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刘强平
审判员孙峰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刘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