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行(简称宁远工行)。
主要负责人李光军,行长。。
被执行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个体户(略)。
被执行人邹某某,女,36岁,汉族,宁远县人,居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宁远工行与被执行人罗某某、邹某某贷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0)宁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审判长欧阳凯
审判员黄某旺
审判员黄某喜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