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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寒莉,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寒莉,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杨某、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0)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0)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杨某、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沈志勇

代理审判员黄远锋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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