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寒莉,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寒莉,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杨某、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0)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0)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杨某、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沈志勇
代理审判员黄远锋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