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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于2011年2月14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2年2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一直将其父辈留下的两支土枪(自制单管火药枪)个人保存,期间未办理合法持枪手续。2009年11月13日,商城县公安局接举报后在其家中将该两支土枪查获。经信阳市公安局鉴定:该两支土枪属于公安机关管制枪支。2011年2月14日,被告人许某主动到商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许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某、认证的证人许XX的证言,枪支检验鉴定书,枪支照片,现场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到案情况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非法持有枪支两支,属情节严重。被告人许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并确有悔罪表现,其在非法持有期间未实际使用过该枪支,亦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赵某友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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