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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峰峰峰白玉白灰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邯郸市峰峰峰白玉白灰厂,住所地:邯郸市X区一矿西山。

法定代表人姬某,该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厂职工。

申请人邯郸市峰峰峰白玉白灰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2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略),票面金额为x元,出票日期为2011年11月29日,出票人为河南宏腾纸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许昌隆盛废纸收购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系广发银行郑州嵩山路支行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邯郸市峰峰峰白玉白灰厂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铁莹莹

审判员胡宁山

审判员刘华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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