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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伍XX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伍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X号。

被申请人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X号。

申请人伍XX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刘XX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4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特发出如某支付令:

被申请人刘XX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偿还申请人伍XX借款本金340000元,支付支付令申请费2133元。

被申请人如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交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承国

二O一二年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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