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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杜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在郑东新区X镇沙庄,趁被害人刘某上楼顶休息之机,从刘某宿舍门口上的窗户跳进刘某宿舍,将刘某放在沙发上的裤子口袋里的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31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陈述,自述材料,到案经过、报案材料、指认照片、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金波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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