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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诉郭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奎刚,河南心连心(略)事务所(略)。

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委托代理人赵奎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6月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原告纸款30.94吨,单价1720元,共计x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欠款。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2008年6月9日欠条一份,证实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2、2010年8月15日大隗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实被告常年外出。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所诉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纸款x元,有被告亲笔出具的欠条一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某欠原告袁某某纸款x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8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海强

审判员张留来

人民陪审员郭某安

二Ο一Ο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韩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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