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科亿尔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军,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英男,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欧亚桥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舒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敬森,辽宁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科亿尔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欧亚桥广告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科亿尔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科亿尔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科亿尔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冯伟
代理审判员侯杨
代理审判员金莹
二0一0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