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史某与聂X、西安X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史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下岗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聂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X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武功县X镇。

被告西安X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X路。

法定代表人聂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某与被执行人聂X、西安X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聂X、西安X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人13.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500元、申请执行费1940元。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杨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代理审判员王西江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陈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