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史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下岗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聂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X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武功县X镇。
被告西安X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X路。
法定代表人聂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某与被执行人聂X、西安X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聂X、西安X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人13.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500元、申请执行费1940元。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杨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代理审判员王西江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