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薛XX抢劫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XX,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辩护人姚XX、钱X,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XX犯抢劫罪,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XX及其辩护人姚XX、钱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薛XX伙同段XX、蔡XX携带电警棍、砍刀在灞桥区X街道办事处陇海铁路西侧,遇西安市工业技工学校学生李X,便对李X实施电击、殴打,抢走现金4元、1部联想手机和1张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逼迫李X说出密码后,从卡上取走现金150元。之后,薛XX等人又将李X劫持到韩森寨东星宾馆X室,逼迫李X向家人打电话索取现金300元打至李某银行卡内,薛XX等人将卡内的300元取走。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薛XX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诉请本院对被告人在四年至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依法判处。

被告人薛XX对起诉书指控的抢劫行为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系从犯、初犯,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2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薛XX伙同段XX、蔡XX(二人因本案已判刑)预谋抢劫,并携带电警棍、砍刀窜至灞桥区X镇X路西侧,拦挡西安市工业技工学校学生李X等4人进行殴打,李X逃跑时摔倒,被段XX用电警棍击打。三人将李X带至建材厂北围墙外,抢走4元钱、价值550元的联想E300手机1部和1张建设银行卡。三人为得到密码殴打李X,并带李X到纺织城堡子村建行从卡上取出100元。之后,三人将李X挟持到韩森寨东星宾馆X室,借口交“资料费”让李X给家长打电话向其建行卡存钱。期间,李X欲逃离,被段XX、薛XX发现殴打。当日,段XX还从李X卡上取走现金50元。次日,段XX、薛XX再次迫使李X催促其父存钱。在得知李X之父存钱后,薛XX取走了建行卡上的300元钱。下午5时许,蔡XX看管李X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薛XX于2011年1月25日被抓获。

本案的证据有:

1、李X陈述和辨认笔录证明,2007年3月20日下午3时许,他与同学王X、侯X、王XX行至铁路南侧,被三个小伙殴打。他逃跑时被绊倒,段XX用警棍将他背部电得麻痛,还和薛XX对他拳打脚踢。之后,他被三人拉到建材厂北围墙外,身上的联想手机、建行卡和4元钱被抢,三人又打他让说出密码,拉他乘三轮车到堡子村转盘附近,从他卡上取了100元钱,就带他到韩森寨的宾馆。蔡XX看他时睡着了,他跑时被薛XX、段XX发现殴打。按薛XX、段XX的要求,他谎称要资料费让其父给银行卡上汇了300元。第二天上午,薛XX又让他给父亲打了一次电话。下午5点多,蔡XX又带他给父亲打电话要钱。之后不久,被公安人员解救某。

2、李XX证言证明,他是李某父亲。2007年3月20日下午4点多,李X打电话要300元资料费。次日上午11点多又打电话问钱到卡上没,他向卡上打了300元。李某银行卡号是(略)。

3、王XX证言证明,他与李X、王X等同学走到陇海铁路,过来三个小伙,其中一个用电警棍打王X,他们就跑,李X跑时摔倒后被打,又被拉走。王X、侯X的证言与此一致。

4、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证明,2007年3月20日,李X卡上被取走现金150元;3月21日被取走现金300元。

5、抓获经过证明,公安人员根据他人举报、指认,于2011年1月25日在雁塔区X村将被告人薛XX抓获。

6、灞价鉴字[2007]第X号价格鉴定书证明,联想E300手机价值550元。

7、同案犯段XX供称,2007年3月20日下午,他和薛XX、蔡XX携带电警棍、砍刀到铁路边,过来四个小伙,他搂一个小伙的脖子,那些人就跑。李X摔倒,他用电警棍电其背部,还和薛XX打李X。之后,三人将李X带到桥下边,抢了1部联想手机和1张建行卡,他们殴打李X逼其说出密码后,乘车到堡子村建行取了100元钱。他们三人把李X拉到韩森寨东星宾馆X室,让李X给父亲打电话要钱。期间,李X欲跑,被他和薛XX带回殴打。他还从李X卡上取走50元,所取的钱吃饭、住宿用了。次日中午,他又让李X打电话问钱到帐没,不久,薛XX讲从李X卡上取走了300元钱,被抢手机薛XX拿走了。

8、同案犯蔡XX供称,案发前,段XX让他到西安玩。当天,段XX带的电警棍、薛XX带的砍刀和他去了陇海铁路。段XX用电警棍击打李X,还和薛XX对李某打脚踢,抢走4元钱、1部手机和银行卡。李X开始没讲密码,被段XX、薛XX殴打,他就让李X说出密码,并带着李X到堡子村建行取了100元现金。第二天,段XX、薛XX外出,他在宾馆看李X时被抓获,他就给段XX打电话让回宾馆。其余供述内容与段XX一致。

9、被告人薛XX供述,当天下午2时许,段XX提出去灞桥镇抢钱,并带着电警棍,他拿着一把砍刀与蔡XX到灞桥镇后沿陇海铁路走,遇见四个学生,段XX说看一个高个子小伙不顺眼,就用电警棍把该小伙打了一下,这四个小伙就跑,他们追上其中的高个子小伙,他与段XX殴打该小伙,搜出该小伙几元钱和1部手机、1张银行卡,逼小伙说了密码,后带该小伙乘拐的到纺织城,从银行卡上取了100元。薛XX供述的把李X带到韩森寨东星宾馆逼李X向家人要钱及取钱的过程与二名同案犯及被害人李某陈述一致。

10、本院(2007)灞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段XX、蔡XX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

上列证据经当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亦无异议,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XX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之后又挟持被害人向家人索要钱财,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严惩。被告人薛XX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行为积极,在劫取被害人的手机等财物后,还不满足,又将被害人挟持,逼其向家人要钱,限制被害人自由二十余小时,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故辩护人关于薛XX系从犯、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旭

人民陪审员刘春宁

人民陪审员翟跟彦

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吕敬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某、救某物资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