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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XX报、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渝中知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乙X号昆泰国际大厦XX室。

法定代表人吕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住(略)。

被告重庆XX报,住所地:重庆市X区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郭XX。

被告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略)-4。

第三人深圳市态度广告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X路X号安装15-5。

负责人肖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号。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图片公司,通过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其经营的摄影作品而获得合理收入。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许可,也未向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擅自在重庆XX报主办的《重庆XX报》2009年3月20日第20版刊登的广告中使用了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编号为1H-x的图片。现乃由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来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三人深圳市态度广告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2011年9月30日前向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本案所涉图片的使用费人民币2000元;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不再追究重庆XX报、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案所涉的其他法律责任。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颜莉丽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余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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