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华,徐州市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
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某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7月26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某于2011年8月26日前给付原告王某借款x元,如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x元。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周某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王某平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蔺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