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中知民初字第X号
原告XX,男,198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区X路X号XX。
委托代理人樊毅,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XX,女,197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岸区X村。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198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2,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XX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XX负担。
审判长焦健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余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