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州捷灵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大道金宇商务楼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宗儒,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翔,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女,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捷灵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徐某的户口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内,本案应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徐某的户籍所在地在河南省平舆县,原告温州捷灵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能够证明被告徐某的经常居住地在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证据,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徐某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徐某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明
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刘荷
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董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