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X乡县x。
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X乡县x。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称已与被告吴某调解和好,遂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盛某负担。
审判员陈建军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