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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民一初字第281号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女。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

被告刘某,男。

本院于2011年6月17日受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于2011年10月18日以考虑小孩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自主行使,本院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周标

审判员龙元元

人民陪审员胡荣明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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