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
被告刘某,男。
本院于2011年6月17日受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于2011年10月18日以考虑小孩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自主行使,本院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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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周标
审判员龙元元
人民陪审员胡荣明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