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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乙诉耿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魏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耿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院X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魏某乙诉被告耿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河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阳光保险河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月29日20时,被告耿某驾驶豫x号轿车在郑州市X路X路口倒车时,与原告驾驶的豫x号轿车相撞,导致原告车辆损坏。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修车费、拖某等损失共计2472元。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耿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阳光保险河南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期限一年。因双方就事故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修车费2058元、拖某260元、停车费64元、估某鉴定费90元,共计247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耿某缺席,无答辩意见。

被告阳光保险河南公司辩称,该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2000元范围内承担相关责任,但诉讼费用、拖某、估某鉴定费,停车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9日20时,被告耿某驾驶豫x号轿车,在郑州市X路X路口倒车时,与原告魏某乙驾驶的豫x号轿车相撞,致使原告的车辆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耿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魏某乙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郑州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因交通事故造成豫x号车的损失价值进行估某鉴定。2011年1月31日,郑州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郑价事车鉴[2011]x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某论书,确认该车损失估某总值为1800元。为评估某车损失,原告支出车损估某90元。为处理该交通事故,原告支出拖某260元,停车费64元。后原、被告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原告为证明其存在修车费损失2058元,向本院提交河南光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业务结算清单一份、河南光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

另查明,豫x号轿车的登记车主为耿某文;该车在被告阳关保险河南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被保险人为耿某文,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耿某与原告魏某乙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车辆损伤,且被告耿某负全部责任,故被告耿某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害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某鉴定结论书(郑价事车鉴[2011]x号)系由法定评估某构依法作出,其鉴定结论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诉请修车费用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估某90元、拖某260元、停车费64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阳光保险公司辩称诉讼费、拖某、估某,停车费,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为:原告的车辆损失费经郑州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车损为1800元,故其车辆修理费用应为1800元,因评估某辆损失向鉴定机构支出的车损估某90元;为处理该交通事故,拖某260元,停车费64元,上述费用共计2214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告阳光保险河南公司应首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2000元;原告的剩余损失214元,应由被告耿某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某百零六条第某款、第某百一十七条第某款、第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某十六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支付原告魏某乙车辆损失费、估某、拖某、停车费共计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耿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魏某乙剩余损失214

元。

三、驳回原告魏某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耿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恪

审判员王某霞

审判员杨建明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洪珂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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