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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诉被告娄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娄某军、李某某,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娄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周某诉被告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共育有三个子女,周某晨、周某钊和周某。我和被告夫妻感情一般,随着婚姻生活深入及子女出生后生活压力加重,我们感情矛盾越来越多,感情日趋恶化。我在外打工至今已经约四年,法定分居两年的离婚条件已经达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协商离婚无果,无奈诉至法院,1.请求依法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长女周某晨由被告抚养,长子周某钊及次女周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用均自理;3.婚后未积累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等经济纠纷。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双方依然有感情,并不存在原告说的没有感情的情况,况且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我也不能离婚。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2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周某晨;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周某钊;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周某。现原告诉至本院,1.请求依法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长女周某晨由被告抚养,长子周某钊及次女周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用均自理;3.婚后未积累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等经济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等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生活已十多年,且共同哺育三个子女,虽生活中多有矛盾,但夫妻双方应本着尊重婚姻、维护家庭稳定的原则,多做沟通、互相体贴、互谅互让。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其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暂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翟国强

审判员李某超

审判员张少宇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兼)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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