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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黎某故意伤害损害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住慈利县X组。

委托代理人陈金林,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慈利县第二中学。

住所地:慈利县X镇。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该校教师。

委托代理人何剑平,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李某以被告人黎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要求被告人黎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慈利县第二中学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4日11时许,自诉人李某驾驶迈腾牌小轿车前往慈利县第二中学给其大哥拜年,在进校门时,与慈利县第二中学的门卫暨被告人黎某发生矛盾,继而发生撕扭,被告人黎某不服,在门卫室拿了一根木棒,先将自诉人李某小轿车的引擎盖和挡风玻璃打坏,后又将自诉人的头部和右膝盖各打一棒,造成自诉人李某受伤,车受损的事实。经鉴定,自诉人李某的伤属轻伤并构成十级伤残,自诉人李某的小轿车损失为人民币3580元。

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自诉人李某自愿放弃对被告人黎某的刑事指控。

2、被告人黎某、被告慈利县第二中学连带赔偿自诉人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万元,已履行完毕。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华

审判员施琦

人民陪审员张淦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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