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乾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武功县X镇X村X组,农民。(身份证号(略)xxx)
被告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娘屋,农民。
案由: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
上列当事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1年9月1日15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至当日18时,原告刘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致使案件无法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
审判员李星
书记员苏朝睿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