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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胡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乾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武功县X镇X村X组,农民。(身份证号(略)xxx)

被告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娘屋,农民。

案由: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

上列当事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1年9月1日15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至当日18时,原告刘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致使案件无法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

审判员李星

书记员苏朝睿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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