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黄某乙、黄某乙诉上海某拆迁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女,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某街某号。

原告黄某乙,女,汉族,住(略)。

被告上海某拆迁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某区某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总经理。

被告上海市某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某区某号。

法定代表人皋某某,该中心主任。

被告上海市某区某中心,住所地上海市X路。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该中心主任。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某某,上海某拆迁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庄某某,女,汉族,户籍地(略)。

第三人黄某乙,女,汉族,户籍地(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汉族,户籍地(略)

第三人黄某乙,身份同前。

第三人黄某乙,男,汉族,住(略)。

第三人黄某乙,女,汉族,住(略)。

原告黄某乙、黄某乙诉被告上海市某区某中心、被告上海市某中心、被告上海某拆迁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黄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由原告黄某乙、黄某乙负担人民币40元。

审判员丁雅玲

书记员书记员周昊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