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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与李某丁、李某戊、陈某己、张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某己,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某庚,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丁、李某戊、陈某己、张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额予以退回。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袁斌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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