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A,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路某室。
被告黄B,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路某室。
被告黄C,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路某室。
被告李A,女,X年X月X日生,日本籍,住日本国某市。
被告李B,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路某室。
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A与被告黄B、黄C、李A、李B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丹红独任审判。
原告黄A诉称,坐落于本市X路某弄某室房屋原系原告与父亲黄某共同所有。父亲于2008年2月5日去世,母亲于2008年9月13日去世。原告要求依法继承分割上述房产。
被告黄B、黄C、李A、李B辩称,请求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黄某与施某夫妇共生育原告黄A、被告黄B、黄C及黄D,黄D于2004年9月15日去世,李A、李B系黄D的女儿。2008年2月5日,黄某去世。2008年9月13日施某去世。因坐落于某路某弄某室的房产登记为原告黄A和被继承人黄某共同共有,故原、被告要求继承分割该房屋中属于黄某的遗产份额。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本市X路某弄某室房屋产权归原告黄A所有,原告黄A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支付被告黄B、被告黄C遗产折价款人民币各7万元,支付被告李A、被告李B遗产折价款人民币各3.5万元;
二、双方无其他纠葛。
本案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黄A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丹红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