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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等诉乔某等分家析产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乔某,男,汉族,住(略)。

原告包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乔某(原告包某之夫),男,住(略)。

原告乔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乔某(原告乔某之父),男,住(略)。

被告乔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某,女,汉族,住(略)。

原告乔某、包某、乔某诉被告乔某、祝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某独任审判,于2010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原告包某的委托代理人乔某,原告乔某的委托代理人乔某,被告乔某、祝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某、包某、乔某诉称,被告乔某、祝某系夫妻关系,原告乔某系双方之子。原告乔某、包某系夫妻关系,原告乔某系双方之子。1995年5月,由原、被告五人共同申请建房用地,经批准后在(略)建造二层房屋X幢。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对坐落于(略)的房屋进行析产确权。

被告乔某、祝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依法分割。

经审理查明,被告乔某、祝某系夫妻关系,原告乔某系双方之子。原告乔某、包某系夫妻关系,原告乔某系双方之子。1976年2月,原告乔某、被告乔某、祝某三人共同申请建房用地,经批准后在(略)建造平房1间。1981年12月,由原告乔某、被告乔某、祝某三人共同申请建房用地,经批准后在上述房屋西面建造平房2间。1984年6月,原告乔某、被告乔某、祝某三人共同申请建房用地,经批准后在上述三间平房的东面2间上加造二层房屋2间。1995年5月,由原、被告五人共同申请建房用地,经批准后,在上述房屋的中间房屋北面建造二层房屋X幢。2010年1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析产。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涉案房屋中东首一上一下房屋归原告乔某、包某、乔某共同共有,其余房屋归被告乔某、祝某共同共有。诉讼费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事实有,上海市X村宅基地使用证、历年农村建房情况表、上海市X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上海市X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社员申请建房申请表、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庭审笔录各1份、社员新扩建造房用地申请表、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各2份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根据社员申请建房申请表、社员新扩建造房用地申请表、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记载的情况,涉案房屋应归原、被告共有。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房屋分割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要求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略)房屋(地号506乡某丘),其中东首一上一下房屋归原告乔某、包某、乔某共同共有,其余房屋归被告乔某、祝某共同共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7元,减半收取688.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伟忠

书记员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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