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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重庆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XX集团公司江北XX、重庆XX集团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重庆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彭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邹某,公司工作人员,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公司工作人员,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2。

被告:重庆XX集团公司江北XX,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企业非法人:赵XX,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某,重庆XX集团公司科长,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3。

被告:重庆XX集团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肖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重庆XX集团公司科长,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3。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XX集团公司江北XX、重庆XX集团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5日向本院当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150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谭颖

人民陪审员陈刚

二Ο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胡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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