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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某告张某解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郏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张某,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诉某告张某解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10年6月份,被告找到我协商将他原承包段沟村的荒山转包给我,并提供了承包合同。当时被告说荒山面积为419亩,转包金为6万元,我当时给被告定金3万元。后我发现面积少,就找到河南省测绘局进行了测量,实际面积只有112.7947亩,其中30多亩是别人的耕地,实际面积只有86亩,被告欺骗我,后我多次找被告要求定金3万元及双倍返还定金。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故诉某法院请求解某我与被告2010年6月11日双方所签的荒山承包协议。返还我给被告的承包定金3万元。

被告辩某,原告所诉某事实不符,被告并没欺骗原告,对于亩数双方均认可,且立有协议,协议应继续履行。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日,被告张某将其承包的荒山转包给原告王某,并写有收据一份,收据内容为“今有张某荒山承包权转让一事,暂收现金叁万圆,其它款项手续办齐一次结清,如若本人不愿转让,双倍返还暂收款项,若买主返悔,叁万圆现金作废。面积419亩,转让金陆万圆整。张某2010.6.1。”后因上述承包面积与事实不符,2010年6月11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协议一份,协议内容为“立协议人张某王某今有张某荒山承包权转让给王某所代理方,转让金肆万叁仟圆,张某已收叁万圆,下余壹万叁仟圆张某手续完善后签合同后一次付清。空口无凭,立协议为证!此协议一式两份(原件与复印件同等效力)。甲方张某乙方王某同人:张某正马宾怀张某张某停王某贤2010年6月11日。”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让其协助完善承包手续无果。诉某中,原告将解某合同理由变更为被告违约。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且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

本院认为,张某将荒山转让给原告王某,双方无正式合同书,在合同开始履行时,对履行标的物荒山面积双方发生争议。2010年6月11日,双方在村干部参与下,对合同的变更达成协议,即双方确认以现在荒山亩数确定将承包款由6万元变更为4、3万元,因张某已收3万元,下余1万3千元约定张某手续完善后一次付清。但目前现状是为承包合同完善及合同签订,原告多次到被告现住地鲁山寻找被告,要求被告履行变更协议书,完善承包手续,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延,现被告的行为使原告有理由相信合同目的难以实现,故原告要求解某该承包合同返还已交付3万元承包款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某、被告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

二、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返还原告承包款3万元。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某成

审判员贾朋泽

代理审判员王某芬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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