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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夏某甲与被执行人夏某乙扶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夏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X号。

被执行人夏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株洲湘珠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工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夏某甲与被执行人夏某乙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29日作出的(2008)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2012年3月1日,因被执行人夏某乙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自动履行完本院(2012)株石法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夏某甲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夏某甲申请执行夏某乙扶养费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健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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