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国茂诉陕县X乡政府、陕县交通局行政补偿、赔偿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根据本案实际,指定基层法院管辖审理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灵宝市人民法院管辖。
二0一0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