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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国茂诉陕县张汴乡政府、陕县交通局行政补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靳国茂诉陕县X乡政府、陕县交通局行政补偿、赔偿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根据本案实际,指定基层法院管辖审理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灵宝市人民法院管辖。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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