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芦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谭XX,男,1982年生,汉族,湖南某衡东县人,住湖南某株洲市,身份证号:430424※※※※※※※。
被执行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湘东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
负责人颜某,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湘东支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湘东支公司银行人民币存款128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谢桂林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