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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渤海钻机配件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龙口市渤海钻机配件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厂总经理。

申请人龙口市渤海钻机配件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6年2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河南南阳油田支行,开具的出票人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收款人即为申请人,出票日期2005年11月30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x.42元整,凭票支付的票号为BB/x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龙口市渤海钻机配件厂

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龙口市渤海钻机配件厂负担。

审判长王琦

审判员曹青

审判员刘振青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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