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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魏XX与被执行人袁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某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芦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魏XX,女,1984年生,汉族,湖南某衡山县人,住湖南某株洲市,身份证号:430423※※※※※※※。

被执行人袁X,男,1981年生,汉族,湖南某株洲市人,住株洲市,身份证号:430204※※※※※※※。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袁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袁X银行人民币存款21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谢桂林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郭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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