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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与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台湾地区X区XX。身份证号码:XX,现住广东省东莞市XX

委托代理人:陈一鸣,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XX。

法定代表人:杨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500元,共计2650元由原告张XX承担。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谭颖

代理审判员刘娟娟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冯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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