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台湾地区X区XX。身份证号码:XX,现住广东省东莞市XX
委托代理人:陈一鸣,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XX。
法定代表人:杨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500元,共计2650元由原告张XX承担。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谭颖
代理审判员刘娟娟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冯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