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
被告胥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胥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0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许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一
书记员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