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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唐XX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重庆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彭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邹鹏,重庆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江北区XX娱乐服务部业主,住重庆市X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肖志军,北京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贵炳,北京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重庆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音乐作品《水中月亮》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词曲著作权人。2011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帝豪KTV”中使用了上述音乐作品。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x元;2、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于2011年9月19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唐XX向原告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1000元(此款已支付)。

二、双方就涉案的音乐作品《水中月亮》的词曲著作权侵权纠纷即告解决,原告不再就本案中所诉的被告的行为主张权利。

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根据上述协议由原告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退还原告)。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刘娟娟

人民陪审员陈刚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妍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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