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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符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刑诉(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符某为牟取私利,在其位于长沙县X组的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以电话“报单”的形式接受他人投注,先后收受买码人员谭某某、张某乙、刘某某、李某丙、范某等人码单,累计收受他人投注金138287元。其中,接受谭某某投注十余期,投注金额300元;接受张某乙投注三十余期,投注金额300元;接受刘某某投注二期,投注金额160元;接受李某丙投注一期,投注金额27元;接受范某投注七期,投注金额137500元(其中已付现金66600元)。被告人符某接单后将上述码单上报给上线叶某芝(另案处理),被告人符某按照投注金额(投注包单双号除外)10%的比例从叶某芝处抽水获利。

2012年2月12日,被告人符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范某、李某丙、谭某某、张某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打击“六合彩”赌博训诫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材料、被告人符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六合彩”设置赔率,非法收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符某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成立。论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鉴于被告人符某自愿认罪,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符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3日起至2014年2月1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玲

人民陪审员彭中术

人民陪审员陈树滋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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