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略)。
原告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略)。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临湘市羊楼司水泥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吴某诉被告李某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7曰向本院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依照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吴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700元,减半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郭xx
审判员敖xx
代理审判员姚xx
二0一二年三月七曰
书记员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