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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吴某诉被告李某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略)。

原告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略)。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临湘市羊楼司水泥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吴某诉被告李某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7曰向本院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依照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吴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700元,减半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郭xx

审判员敖xx

代理审判员姚xx

二0一二年三月七曰

书记员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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