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X号
原告:北京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
法定代表人:吕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蒙古族,1979年4月X号出生,住(略)。
被告:重庆XX社,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
被告: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XX社、XX集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曹世海
代理审判员钟拯
代理审判员谭颖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李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