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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要求宣告李某德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男,1992年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略),系李某姨妈。

申请人李某要求宣告李某德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某诉称:申请人之母卢某于1993年6月21日因病去世,父亲李某德在卢某去世后于1993年8月12日将申请人李某托付给外祖母马福秀带养后外出打工,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现请求法院宣告李某德失踪。

经查:李某德,男,1963年出生,汉族,户籍地(略),与申请人李某系父子关系。1993年6月21日申请人李某之母卢某因病去世。1993年8月12日,李某德将申请人李某托付给其外祖母马福秀带养后外出打工,1995年3月回家过一次,自此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1年11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寻找李某德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某德仍然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李某、李某德及马福秀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各1份、(略)X村民委员会和(略)X镇派出所及(略)X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3份及《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本院公告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李某德下落不明超过二年,应依法宣告其为失踪人。其利害关系人李某向本院申请宣告李某德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某德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某林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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