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文盲。
被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
辩护人郑某,河南世纪行(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夏某某,女,37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上列三被告人均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6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押杞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夏某某、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培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夏某某、周某某及王某某的辩护人郑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杞县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一次。
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采用假装嫁给杞县X乡X村民刘一X为妻的手段,骗取刘一X现金3600元。
2、2010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夏某某、周某某、潘XX(另案处理)经预谋,采用夏某某假装嫁给通许县X乡X村民蒲XX为妻的手段,骗取蒲XX现金8800元。
3、2010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周某某伙同潘XX(另案处理)经预谋,采用由肖X(另案处理)假装嫁给通许县X乡X村百里自然村村民刘二X为妻的手段,骗取刘二X现金6600元。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不持异议,但辩称未参与诈骗通许县X乡X村民刘建伟的这起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夏某某、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采用假装嫁给杞县X乡X村民刘一X为妻的手段,骗取刘一X现金3600元。
2、2010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夏某某、周某某、潘XX(另案处理)经预谋,采用夏某某假装嫁给通许县X乡X村民蒲XX为妻的手段,骗取蒲XX现金8000余元及部分财物。该款已由周某某退还蒲XX。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夏某某、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10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周某某伙同潘XX经预谋,采用由肖X(另案处理)假装嫁给通许县X乡X村百里自然村村民刘二X为妻的手段,骗取刘二X现金6600元,该款已由潘XX退给刘二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今年农历3月上旬,周某某和高阳的老潘(潘XX)先商量好的,老潘领过来一个妇女,准备以给这个妇女说媒为由合伙骗钱。我听老潘介绍说这个妇女叫肖X。老潘为肖X介绍的男方是通许县X乡X村的,说男方准备到周某某家认门,周某某和老潘让我充当肖X的爹,周某某当肖X的妈,还说周某某到郑某看肖X的姥姥去啦,周某某的儿媳当肖X的嫂子,还有王某(王某某)充当肖X的婶子,让男方来认家时,老潘逐一介绍了我们冒充的身份。当天男方给1000元见面钱,隔几天男方过来送大礼,给了5600元,潘XX接住了。因肖X不敢到男方家住,怕出不来,老潘还劝肖X说再打电话找理由让她回来。因肖X不去男方家住,老潘说这个钱没法分,他自己把钱拿住了。
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在10多天前,我在老肖(周某某爱人姓)家玩,有个叫老潘(潘XX)的人说为别人介绍媒,准备让男女双方在老肖家见面,当时在老肖家的还有兰考县姓张的老头(张某某)。后来,老肖的儿媳也去了,老肖的妻子周某某对我们几个说,兰考县的老张冒充女方父亲,周某某冒充女方的母亲,我充当女方的婶子,红伟充当女方的嫂子。一会儿,男方的人到后老潘把我们冒充的身份都介绍了一下,当时老潘带来见面的那个妇女当面叫我一声婶,我也没答应,见过面后我随即就走了,也没分到钱。
3、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今年四月份的一天,潘XX说他要在我家弄个事让张某某当女方的爹,我当女方的妈,我同意了。当时男女双方在我家见面时我没在家,后来退给男方钱时我在场。
4、被害人刘一X供述:今年四月份一天,我母亲通过媒人陈天祥及高阳镇X村的潘XX为我介绍了一个叫肖X的女子为对象,潘XX领着我与我母亲还有我村的刘三X等几个人到杞县城三眼井附近的肖X家,潘XX分别介绍肖X的爹,婶子和嫂子,并说她妈有事出去了。我与肖X说会话都没意见,就给肖x元见面钱。停几天又到肖X家给潘x元的订媒钱。我们走后,给肖X打电话打不通,又给他父亲打电话,他说不是三眼井的。又停一天,我与母亲到肖X家,碰见肖X家又有相媒的,当时潘XX也在场,后来肖X说我们上他家不打招呼,也不带礼品,没礼貌,不同意这门亲事,我们就给他们要钱,潘XX当场退2000元,又打了个4600元的欠条,我现在知道肖X也不是我们见面那家的人,她和潘XX合伙骗我们的钱,包括肖X的父母、婶子、嫂子都是别人冒充的。
5、同案犯潘XX供述:2010年4月份的一天,我与杞县北大口的周某某还有兰考县的老张(张某某)一起,以给老张的女儿说媒为由准备骗人家的钱,我把老张的女儿介绍给通许县X乡X村的一个姓刘的男子,男方给老张他女儿6600元钱,事后不同意这婚事,又退给男方5000元,诈骗姓刘的这家我也没分到钱。
6、证人纠XX证明:10多天前,有个经常说媒的老潘给我打电话让我回我公公家一趟,老潘说小玲(肖X)今天见面,当时还有一个自称老张的人说是小玲的父亲(兰考县的张某某)。一会儿通许县的男方来七、八个人,在我家见面后,男方给小玲1000元见面礼,小(肖)玲称我嫂子,又过几天,男方的母亲到我家,肖X说男方家没礼貌,准备退婚,老潘在场当天就退给男方2000元,又打了个4600元的欠条。
7、证人曹XX证明:今年四月份,我与儿子刘二X在杞县三眼井附近的一家被潘XX几个人以介绍对象为名骗走6600元钱。
8、证人刘三X证明:今年四月份,我随刘二X母子在杞县三眼井附近的女方家相亲订媒,刘二X母子被潘XX几个人骗走6600元钱。后潘XX通过杜自修退给我3000元钱让转交给了刘二X家。
9、证人杜XX证明:潘XX让我转交退款3000元给刘三X。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夏某某、周某某诈骗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应以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周某某又积极退赃,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辩称未参与诈骗刘建伟这起犯罪事实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6日起至2011年3月5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6日起至2011年1月5日止)。
三、被告人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6日起至2011年1月5日止)。
四、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11年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孙美荣
审判员万志敏
代审判员朱仁勋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