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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抢劫、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吸毒,于2011年5月5日被陆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次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5月26日被陆川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盗窃罪,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5月4日,被告人黄某伙同“亚九儿”窜到陆川县X路“荣格化妆品店”盗窃一辆红色本田摩托车时被失主何××发现,何××上前抓住欲驾车逃离的黄某,遭到黄某反抗,黄某拿刀出来将何××右手砍伤,黄某和“亚九儿”得以逃离现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将躲藏在陆川县劳动局大院内的黄某抓获,并缴获了一辆无牌红色本田摩托车(发动机号码:x,车架号码:x(略))及作案工具一批。经法医鉴定何××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201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伙同“亚九儿”窜到陆川县X镇X路X号粉店门口将吕×停放在此的一辆本田摩托车(车牌号码:桂x,发动机号码:x,车架号码:x(略))盗走。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为4791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九条、第某百六十三条、第某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1年5月4日,被告人黄某伙同“亚九儿”商量好盗窃摩托车后,到陆川县X路“荣格化妆品店”门口,黄某与“亚九儿”正在盗窃何××停在此处的一辆红色本田摩托车时被何××发现,何××上前抓住欲驾其车离开的黄某,黄某抗拒何××的抓捕并拿出随身携带的菜刀将何××砍伤,后黄某和“亚九儿”逃离现场,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将藏匿在陆川县劳动局大院内的黄某抓获,并从黄某处缴获了一辆无牌红色本田摩托车(发动机号码:x,车架号码:x(略))及作案工具一批。经法医鉴定何××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证人何××的证言,被害人何××的陈述,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指认摩托车及作案工具菜刀照片,陆川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户籍证明,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伙同“亚九儿”到陆川县X镇X路X号粉店门口将吕×停放在此的一辆本田摩托车(车牌号码:桂x,发动机号码:x,车架号码:x(略))盗走。后公安机关从黄某处缴获该车并返还失主吕×。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479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失主吕×的陈述,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扣押、返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照片,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盗窃罪罪名成立。黄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黄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黄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九条、第某百六十三条、第某百六十四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五条、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某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某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某条、第某条第某款、第某、第某条、第某一条第某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6日起至2014年5月25日止。缴纳罚金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谢祖宁

代理审判员姚飞

人民陪审员沈瑞勇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赖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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